幾等親內不能結婚?近親結婚?近親結婚無效?近親結婚犯法?近親可以結婚?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幾等親內,不能結婚?
🟦A: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家調裁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說明如下:
🟪民法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民法第 988 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法院判決
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78年12月03日 結婚,然兩造實係四親等旁系血親之表兄妹關係,故兩造間 違反民法第983 條之規定,其婚姻關係自因違反禁止規定而 無效。並聲明:確認聲請人OOO與相對人OOO婚姻關係 無效等語。
㈠、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於民國78年12月03日結婚,然兩造實係 四親等旁系血親之表兄妹關係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 證,堪信兩造為旁系血親四親等之親屬關係為真實。
㈡、按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 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 此限。
又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違反第983 條規定 者,民法第983 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988 條第2 款分別定有 明文。
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表兄妹關係,已違反上述規定, 渠等婚姻關係自屬無效。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筆者總結
婚姻乃終身大事,應審慎評估。
摘自司法院
裁 判 字 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家調裁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 判 日 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裁 判 案 由 離婚
主 文 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婚姻關係無效。
判 決 連 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ULDV,102%2c%e5%ae%b6%e8%aa%bf%e8%a3%81%2c14%2c20131118%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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