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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吃黑?全家總動員?密謀殺人?強盜殺人?棄屍?重判?坐牢?

黑吃黑?全家總動員?密謀殺人?強盜殺人?棄屍?重判?坐牢?-全家總動員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黑吃黑?全家總動員?密謀殺人?強盜殺人?棄屍?重判?坐牢?
🟧A: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247 條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院判決內容
林姝妤與張凱鈞於民國109年11月、12月間成為男女朋友,同居在一起,交往期間因而獲悉張凱鈞經常持有人頭金融帳戶,負責提領每日匯入之大筆款項,再轉交上游,林姝妤亦得知該等帳戶提款卡之密碼。又兩人於交往期間時常發生爭吵及肢體衝突,多次分手後又復合,但仍然同住。嗣林姝妤因無意忍受長期與張凱鈞爭吵,又因覬覦張凱鈞所持人頭帳戶之大筆款項,於110年6、7月間,遂有殺害張凱鈞之念頭。嗣於同年9月25日兩人大吵,林姝妤離開同住處所後,即決意殺害張凱鈞。而林姝妤之父林益全、母林劉秀珍、弟林韋守亦認張凱鈞從事非法「金流」工作,且曾有暴力對待林姝妤,而反對其等交往。林姝妤於110年10月上旬返回彰化縣○○鄉○○路00巷00號住處時,一家四人即共同謀議由林姝妤將張凱鈞帶回彰化縣後,再殺人棄屍。謀議既定,林姝妤即基於強盜殺人之犯意,企圖於殺害張凱鈞後,提領其持有之人頭帳戶內存款,並與林益全、林劉秀珍、林韋守共同基於殺人及遺棄屍體之犯意聯絡。

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指揮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暨張凱鈞之子己○○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被告林姝妤僅因不堪與被害人長期爭吵,未理性和平解決感情糾紛,復覬覦被害人之現金及附表所示帳戶內金錢,即決議痛下殺手;又被告林益全、林劉秀珍及林韋守於知悉被害人未善待被告林姝妤後,沒有採取報警或聲請保護令等合法手段,竟附和被告林姝妤共同謀議殺害被害人,並推由被告林益全以繩子勒斃被害人;又其等為避免殺人犯行曝光,更謀議遺棄屍體,甚且在殺人後2日,再至棄屍地點,搬運石頭壓覆屍體,勘認被告林姝妤、林益全、林劉秀珍及林韋守事前計畫縝密,並徹底執行,無驚恐之意,顯見一家四口觀念偏差。
再被告林姝妤為遂行強盜之犯行,於殺人後,隨即拿取被害人身上之現金5千元及附表所示之帳戶提款卡,並與被告林益全、林劉秀珍及林韋守提領款項達473萬元,金額甚高,所得甚多。另被告陳昱惟知悉殺害被害人之計畫後,非但沒有勸阻,反而提供安眠藥,為虎作倀,幫助被告林姝妤、林益全、林劉秀珍及林韋守殺人,且共同遺棄被害人之屍體,亦乏是非觀念。
被告等罔顧人命,造成被害人死亡之不可回復損害,亦使其家屬因失去至親而受有精神上莫大痛苦,所生損害極為重大,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實應量處重刑。再考量被告林姝妤、林益全、林劉秀珍、林韋守於一開始警詢時飾詞否認全部犯行,被告林姝妤至本院審理時矢口否認具有強盜殺人之犯意;被告林益全及林韋守仍矢口否認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犯行,然被告林姝妤、林劉秀珍終能坦承殺人、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及遺棄屍體犯行;被告林益全及林韋守坦承殺人及遺棄屍體犯行;被告陳昱惟自始均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衡酌被告等之參與程度(首謀為被告林姝妤,推由被告林益全下手實施殺害,被告林韋守則在旁協力;由被告林姝妤及林劉秀珍前往附表所示地點提款;由被告林益全、林韋守及陳昱惟下手實施遺棄屍體)、被告等之素行(被告林姝妤無前科;被告林益全前有違反保護令及竊盜前科;被告林劉秀珍前有竊盜前科;被告林韋守前有過失傷害前科)、迄未賠償被害人家屬任何損害或達成和解、被害人及檢察官認應從重量刑之求刑意見、所獲利益、被告等之智識程度(被告林姝妤及林韋守均高中肄業;被告林益全、林劉秀珍及陳昱惟均高中畢業)及生活狀況(被告林姝妤從事八大行業工作,每月收入約10萬元至25萬元,未婚,無子女;被告林益全及林劉秀珍之前從事家具噴漆工作,案發前沒有工作,家中有4個小孩及父母,最小的女兒就讀高三;被告林韋守從事鐵板燒及加油站工作,每月收入約2萬8千元至3萬6千元,未婚,無子女;被告陳昱惟從事貨運工作,每月收入約2萬多元,未婚,無子女)等一切情狀,此外,念及被告林姝妤雖有謀財之意,但亦因無法妥善處理感情糾紛而起意殺害被害人。
至被告林益全、林劉秀珍及林韋守係因被害人無法善待自己之女兒而決議殺害,與僅為一己之私,而殺人滅屍之殘暴不仁者有所不同。又被告等終能坦承殺人之犯行,尚知悔悟,並非全然泯滅人性,猶有教化遷善之可能等情,爰就被告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等之犯行次數、密集程度、侵害程度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且就被告林姝妤強盜殺人部分,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判決如主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殺人等
主      文:  
林姝妤犯強盜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林益全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又共同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林劉秀珍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又共同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元沒收;又共同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林韋守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iPhone SE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又共同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陳昱惟幫助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之華為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又共同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DM,111%2c%e9%87%8d%e8%a8%b4%2c4%2c20221215%2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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