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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友打架?互相傷害?拿筷子打架?只有國小畢業打架,法官輕判?

室友打架?互相傷害?拿筷子打架?只有國小畢業打架,法官輕判?-打架
室友打架?互相傷害?拿筷子打架?只有國小畢業打架,法官輕判?-打架
本文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室友打架?互相傷害?拿筷子打架?只有國小畢業打架,法官輕判?
🟧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518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決內容
㈠核被告陳建宏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被告持筷子、徒手、徒腳數次毆打告訴人劉智強頭頸部、臉部、雙側手臂、右側大腿,致告訴人受有多處傷害之行為,客觀上係於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所為,主觀上亦係相同傷害告訴人之目的,應認係基於同一犯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傷害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內同房之室友,本應彼此體諒、配合相互之作息,被告卻因對告訴人之作息或生活習慣感到不滿,未尋求理性溝通、冷靜處理紛爭,即於激動之下訴諸肢體暴力,以折斷之筷子及徒手、腳多次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頸部、臉部、雙側手臂、右側大腿等多次挫傷與撕裂傷之傷害,所為實不可取。參以被告犯後即坦承犯行,然因告訴人表示不願意和解,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能實際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等情。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害包含身體多處、傷勢非輕,以及被告之過往素行不佳、本案之犯罪手段、犯罪動機、目的,及其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他7047卷第9頁)、目前因另案在監服刑之生活情況,告訴人表示其知悉被告有服用身心科藥物(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他259卷第19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綜上論述,判決如主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5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主       文:   陳建宏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112%2c%e7%b0%a1%2c518%2c20230224%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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