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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替代役役男於服役第三階段時之身分與權利義務關係為何?救濟爭訟途徑為何?
1.身分與權利義務關係:
按立法院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案審查會之條文修正理由說明,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均屬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具役男身分,故無論在何階段,與國家皆屬公法關係,另研發替代役役男第3階段服役期間,因考量市場運作機制與衡平其權利義務關係,爰採認其與用人單位間具有雇傭關係,且不論用人單位係屬公、私部門或有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有關該階段役男之勞動條件,如薪資、職業災害補償、工作年資、退休金之提繳、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與用人單位間有關權利義務等事項,用人單位均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並負擔該所需費用。
2.救濟爭訟途徑:
依事件性質,若為單位轉調、身分變更或廢止資格等相關事項,則處分主體仍為本部,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相關程序進行;若為勞資糾紛,則處分主體為勞工主管部門,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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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意思是說碰到問題可以去申訴的管道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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