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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遇有研發替代役男不適任或用人單位發生變化致役男無法繼續服役之情形如何處理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2規定,研發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研發替代役資格,改服一般替代役,補足應服役期:
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施暴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故意耗用物品或洩漏機密資料,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私自經營與用人單位相關之事業。
其他有害用人單位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廢止其資格。
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轉調研發替代役役男至其他用人單位:
因計畫變更或裁撤,無法容納現有役男。
因歇業、轉讓或停工達一個月以上。
對役男有施暴、重大侮辱行為或危害健康之情形。
未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繳納研究發展費。
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分配員額。
其他有害役男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予轉調。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或主管機關依職權轉調者,用人單位與研發替代役役男原訂契約終止,由轉調後之用人單位與役男重新簽訂書面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查。惟申請原因中並無「役男不適任」一項,故用人單位申請研發替代役男轉調作業時,仍請依上述規定事由、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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