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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男住宿問題如何解決?
有關研發替代役役男第2階段服役期間之住宿問題,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係由主管機關於研發替代役基金中支給住宿津貼,除此之外,並未另作其他規範。故有關此階段役男之實質住宿問題,須由役男自行處理。至用人單位得否提供役男住宿場所及提供住宿是否計價收費,概由用人單位與役男協調處理,主管機關不予干涉。至於役男第3階段服役期間之住宿問題,因其該服役階段與用人單位間有關勞動條件及勞資關係等,適用勞動基準法,屬一般私法上僱傭契約關係,且主管機關依法毋庸再支給役男住宿津貼,故該階段役男住宿問題,亦由役男自行處理,用人單位之立場,則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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