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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人數5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是否即須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

勞工人數5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是否即須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醫護人必知

102年7月3日總統公布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於103年7月3日正式施行,這將是20年來最大幅度翻修的職安法。事業單位應正視新法適用及職業災害防止,保障工作者的安全及健康,創造尊嚴勞動環境。
今日起將施行第一階段、涵蓋41種新修正的附屬法規,適用對象將由過去的製造業、營造業、傳統產業等,擴及至所有行業,包含派遣工、外勞都納入保障範圍。職安法的第二階段規定將於明年1月1日上路,企業的「機械、設備、器具驗證、化學品」等須登錄並建立分級管理制度,違規將開罰20至200萬元,同時還針對石化業等高風險事業,規定須訂定「製程安全評估」,若違規引起火災、爆炸、化學品洩漏,最高可開罰300萬元。
修正重點還有:罰鍰額度由新臺幣3萬元到15萬元,提高為新臺幣3萬元到30萬元、職災通報由原來24小時內通報調整為8小時、得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及雇主名稱、健全少年及女性勞工之健康保護措施。另增置立即危險勞工退避權,過去發生過颱風天勞工仍要上班之情形將獲改善。
職安法規定雇主應該訂定防範勞工過勞、精神壓力(職場暴力)及肌肉骨骼相關疾病的必要措施,以強化勞工身心保護。近期有一名擔任媒體公關的40歲女子,因長官運用通訊軟體要求變相加班而死亡,同時也成為國內舉證雇主透過通訊軟體指示加班的過勞死首例。對此,勞動部表示,已建立預防、補償、申訴及調解等機制,《職業安全衛生法》及附屬法規已增訂「預防過勞條款」,今日正式實施施行。
今年起,醫事、技術人員已取消責任制,但基層仍不斷有人反映超時工作情況嚴重,勞動部決定今年擴大執行勞動檢查,預定今年在各縣市要查480家醫療院所,檢查量將是去年的8倍。
職安法問答集(Q&A)
Q:依職安法第22條規定,勞工人數5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是否即須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目前國內醫護人員是否足夠?對中小企業應如何因應?
A:
1.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規定略以:「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第一項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規模、性質分階段公告。…」,故勞工人數5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非立即須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

2.針對專業醫護人員能量之建置,相關培訓課程持續進行中,截至103年5月,培訓從事健康服務專業醫護人員達4906人,推估未來每年仍可培訓醫師150-200位,護理人員800-1000位。
3.有關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未達300人之事業單位,其醫護人力之配置方式與執行期程,本部將綜合評估國內企業之經營樣態、現行法規之執行方式、專業人員之培訓能量、中小企業輔導或補助措施等,邀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與勞資代表,共同審慎研議。
4.另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者,則應依現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2與附表3,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臨廠健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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