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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版加班別忘留下證據

報載新北市汽電維修技師,2010年8月受僱車行,負責維修清潔車的電路電線,每周僅休一天,工時採取責任制,就算工作到半夜,隔天10點仍要到班,前年3月修車時暈倒,送醫診斷為左腦動脈梗塞,右側肢體偏癱,請假休息十個月後,隔年竟遭車行解僱,因此提告。

新北市勞工局到車行勞動檢查,發現許男中風前兩個月,每月加班106小時,平均每天加班4小時以上,前二至六個月每月加班時數則為82至118小時,明顯超時工作。且醫院鑑定屬職業災害,依勞基法規定,職業災害醫療時間不得解僱勞工,法官因此判決車行敗訴。
現仍在血汗醫院工作的護理姊妹們,若有被要求時間到須先打下班卡才能(?)繼續工作的情形,一定要留下加班的利己證據保護自己,今年7/3最新職安法已上路,雇主對於防止勞工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相關疾病,應妥為規劃必要安全衛生措施,若已打下班卡則無法證明加班時數及過勞。同時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也可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因此一定要證明實際上真實的上下班時間喔!例如:
1.每日下班時拍攝電腦螢幕上時間
2.與相同待遇的同事一起詳細紀錄每日工作時間及工作內容
3.將每日下班前最後一封與工作有關的電子郵件留存備份等,人證、拍照、錄音等都可作為證據進行保留,作為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
也歡迎各位護理師們補充…
撰文/Rebe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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