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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整研發替代役用人單位進用110年度(含)以後錄取之研發替代役役男應按月繳納之研究發展費金額。
資料來源/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台內役字第1091050550號 
主旨:調整研發替代役用人單位進用研發替代役役男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金額。 
依據:研發替代役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產業訓儲費繳納標準第2條第2項。 
公告事項: 
研發替代役用人單位進用110年度(含)以後錄取之研發替代役役男,應按月繳納之研究發展費金額,調整為具碩士學歷者新臺幣4萬元;具博士學歷者新臺幣4萬6千元。 
公告來源【行政院公報】: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6110/ch02/type3/gov10/num5/Eg.pdf
說明: 
即研發替代役用人單位進用入營梯次第95梯次(含)以後之研發替代役役男,應於每位役男第二階段服役期間按月繳納之研究發展費金額,調整為具碩士學歷者新臺幣4萬元;具博士學歷者新臺幣4萬6千元。惟原用人單位進用入營梯次第95梯次以前(即109年入營第86梯次至110年預定入營第94梯次)之研發替代役役男,仍維持每位役男第二階段服役期間按月繳納之研究發展費金額,具碩士學歷者新臺幣3萬3,000元;具博士學歷者新臺幣3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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