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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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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 大陸的台幹
他薪水分兩部分, 一部分台灣公司支付, 一部分是大陸公司支付
若資遣以台灣僱用為主,資遣費的平均薪資計算是否要加入大陸的薪資來計算
hrfriend
不確定您勞動契約的情況下
勞動部110年04月14勞動保2字第1100140165號函略以:「1.勞工如同時受僱於臺灣公司與大陸公司,並分別成立勞動契約,工資分按各自契約給付者,則大陸公司所發給之工資,非屬勞工在臺灣公司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不予併入計算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假設您的狀況,是有分別成立勞動契約,那按照規範可能不予併入計算申報勞保投保薪資,那就有可能不用算入薪資,但若貴公司擔心有違法疑慮,還是會建議加入大陸的薪資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