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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修法】車禍給付,誰該買單?

健保應向第三人求償交通事故之醫療費用​

健保多年以來對於車禍衍生之醫療費用一直向汽機車強制險代位求償,這是不對的。如果「將健保改成由病患自行申請」就會發現是病人領兩份,一是健保,二是汽機車強制保險。

【健保修法】車禍給付,誰該買單?-代位求償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現在變成健保要請客結果想要跟汽機車強制險代位求償,就變成病人領兩份,汽機車強制險付兩次,問題是健保要請客的,汽機車強制險只想請客一次又不想請兩次,人家汽機車強制險也是採用事後由病患申請的,錢都被病患領走了,健保憑什麼再來領一份?這個多年來的健保弊病就是健保署怠惰一直沒有跟車禍肇事的第三人代位求償,莫名其妙的向汽機車強制險求償,也難怪人家會誓死抵抗。加害的第三人與互助的強制險, 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傻傻的分不清楚。

 

為了解決這個多年來強制險被重複求償的問題,衛福部乾脆日前修法健保不再代位求償了,改成車禍受害者自己去代位求償。等等!我有沒有看錯啊?!因為健保懶得向肇事的第三人代位求償,所以乾脆就放棄求償了!!!真是太太太「聰明」了。懶惰到這種地步!難怪被金管會退回要求要翻案。

 

我們來看健保法第95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

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

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家有沒有看到條文?所有的公共安全事故、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與食品中毒事件,都是向第三人求償,就只有汽車交通事故健保放棄向第三人求償,這不是很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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