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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向左或向右的抉擇?

醫師執業向左或向右的抉擇?-工時

 

最近台灣醫界雜誌刊出來兩篇『醫師執業「向左」或「向右」的抉擇』文章,拜讀之後感觸良多,我想作者未免是想太多,其實根本沒有醫師抉擇的餘地。隔行如隔山,醫師很聰明是沒錯,但是對於法律都不懂,於是許多意見偏離法律判決與現實,所以必須在此澄清一下觀念。

 

1. 沒有勞基法並不代表就不是勞工

民法482條已經規定聘僱關係,並不會因為醫師沒有納勞基法然後聘僱關係就消滅,這一點在醫師與居家照服員這種工時長與難以界定工時與休息時間的職業上面已經確定民法的保障,目前雖然因為工時問題而無法納入勞基法,但這兩種職業的雇主責任還是通通都要履行的。有疑義時請找醫勞盟,我們會協助各位打「確認聘僱關係之訴」,讓雇主履行應盡的責任與義務。

 

2. 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並不是自我貶抑而是勞權的爭取

承上,受雇醫師既然目前是民法上規定的勞工,所以受雇醫師要求納入勞基法就不是自我貶抑而是爭取與其他納入勞基法的勞工職業別享有同等的勞動權保障,最大的影響就是雇主必須付加班費與資遣費。有關於醫師工時過長的問題就可以用加班費來讓雇主節制,還有去年長庚醫院大批不當解雇醫師的案件,也可以用資遣費來讓醫院有所節制。否則醫院都是只管收錢而已,事情都丟給醫師來做,覺得醫師薪水太高或是不滿醫院的意就直接開除,這些都統統可以透過與醫院打官司來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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