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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向左或向右的抉擇?

醫師執業向左或向右的抉擇?-工時

 

最近台灣醫界雜誌刊出來兩篇『醫師執業「向左」或「向右」的抉擇』文章,拜讀之後感觸良多,我想作者未免是想太多,其實根本沒有醫師抉擇的餘地。隔行如隔山,醫師很聰明是沒錯,但是對於法律都不懂,於是許多意見偏離法律判決與現實,所以必須在此澄清一下觀念。

 

1. 沒有勞基法並不代表就不是勞工

民法482條已經規定聘僱關係,並不會因為醫師沒有納勞基法然後聘僱關係就消滅,這一點在醫師與居家照服員這種工時長與難以界定工時與休息時間的職業上面已經確定民法的保障,目前雖然因為工時問題而無法納入勞基法,但這兩種職業的雇主責任還是通通都要履行的。有疑義時請找醫勞盟,我們會協助各位打「確認聘僱關係之訴」,讓雇主履行應盡的責任與義務。

 

2. 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並不是自我貶抑而是勞權的爭取

承上,受雇醫師既然目前是民法上規定的勞工,所以受雇醫師要求納入勞基法就不是自我貶抑而是爭取與其他納入勞基法的勞工職業別享有同等的勞動權保障,最大的影響就是雇主必須付加班費與資遣費。有關於醫師工時過長的問題就可以用加班費來讓雇主節制,還有去年長庚醫院大批不當解雇醫師的案件,也可以用資遣費來讓醫院有所節制。否則醫院都是只管收錢而已,事情都丟給醫師來做,覺得醫師薪水太高或是不滿醫院的意就直接開除,這些都統統可以透過與醫院打官司來爭取權益。

 

 

3. 關於醫師工時太長難以納入勞基法的問題

其實台灣的勞動法是參考國外東拼西湊而成的,目前台灣一般勞工適用的勞基法工時標準其實是歐洲的標準,但美國的勞基法是讓醫師工時跳出不受限制,為了就是因應病患得到重症是不挑時間的。我國的醫療制度偏向美制所以應該要採用美國勞基法的作法讓醫師工時能夠有彈性跳出一般勞基法規定的工時限制才對。至於美國的Libby-Zion Law其實是病人安全法,是在醫師工時跳出勞基法之上再加上一個每週80小時的限制,以免無限增加醫師工時讓醫師太累而危害到病患安全。至於過勞職災的工時認定標準醫師是與一般勞工一樣都是大致以每週60小時連續6個月來認定過勞的標準。所以我們可以直接說醫師這個行業先天就可以認定是過勞,與保全業的每週72小時工時一樣。如此一來,其實勞動部即刻就可以公告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無需拖延。

 

4. 財團法人醫院無法合夥但社團法人醫院可以

有關於文章中說的醫師應該爭取跟醫院成為合夥關係然後健保直接以醫師為給付之對象,其實合夥關係在社團法人醫院中是可以的,但是在財團法人醫院中法律上是不可以的。以現在的醫學中心全部都是財團法人醫院來看,用受僱醫師勞工身份來爭取納入勞基法保障為唯一解。而至於健保給付直接給予醫師,我想不管在社團法人還是財團法人醫院都是很好的做法,我也贊成。

 

一言以敝之,醫師執業其實並沒有向左或向右抉擇的餘地,其實應該依照事實來認定,看是受僱還是雇人,再以法律來主張自身的權益。如果是受僱醫師,那依照事實來爭取納入勞基法反而有助於勞權的提升,而不是想像自已仍是資方然後放棄身為勞方應有的權益,這不明智。

 

文/林秉鴻醫師(醫勞盟理事 診所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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