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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篇】台灣醫療糾紛的出路:內在調解,外在不責難

【解答篇】台灣醫療糾紛的出路:內在調解,外在不責難-內科醫師

 

醫療糾紛的出路:調解與不責難

民眾興訴訟,其實真實面是希望在醫療不幸/醫療意外/醫療災害之中,獲得"救濟",然而台灣民眾無法區分 "醫療不幸/醫療意外/醫療災害"與真正"醫療疏失"的差異。如果考察瑞典的病人補償保險制度(Patient Compensation Insurance),以及紐西蘭的全面意外補償制度,雖然他們仍缺乏預防傷害的功能,但是就是因為這種「傷害險/無過失保險」本來就與責任無關,醫師就此還可以成為協助病患獲得救濟的角色!也減少醫療糾紛!甚至北歐的醫師還會協助病患填寫補償表格。

 

關於不責難補償精神其實有在先前的醫糾法爭議出現,但是這法案還是有兩種錯誤,家屬尚可以在未返還補償金之下繼續提訴訟,計算賠率,另為醫糾法的補償基金竟是來自醫療人員薪資的分擔,而非全民承擔!令醫護人員非常不能認同,等於是直接認定都是醫療人員的問題!

 

完善的救濟與不責難補償制度實為台灣醫療系統性問題所需,建構以醫院內關懷與調解,加以醫院外救濟與不責難補償,而有人主張先行醫療鑑定,這部分我當然認同中立中性透明化的醫療鑑定制度在台灣是需要的,因為台灣醫療鑑定的專家普遍不足,都是臨時找,又台灣地域偏小,在病方眼中很難保證鑑定者與被告醫師之間沒有任何利益關係,在醫方眼中又難以做人,承受同業"醫醫相害"的輿論攻擊,但是終究,我認為並非醫療糾紛的解決之道,因為醫療鑑定容易陷於Hindsight Bias (後見之明偏誤)。

 

後見之明偏誤來自於人們在事件發生之後,重新構築了記憶,彷彿過去就預知了現在所發生的事情與結果,塑造因果關係而不得不發生,後見之明偏誤可怕不在於陷於此的解釋者,而是聽解釋者亦對此深信不疑,因此,在觀察任何事情時,都不能將視線放在事後了解到的單一因果關係,而是應該努力一邊觀察,一邊考慮各種可能性。

所以即便是事後的檢討,很有可能是:
 

第一,扭曲事件發生的機率

第二,扭曲對事件判斷內容的記憶

 

對一個意識尚未明顯變化的病患有沒有做CT影像,是否就會影響後期開刀與死亡,在當下當然就不是絕對的因果關係。還有更多是疾病的自然變化,所以其實不是醫療高度不確定性加不可逆性的領域,而是其實是疾病本身高度不確定性加不可逆性使然,使醫療判斷參雜太多風險,又治療過程承擔起疾病整體變化的責任,因此主張先行醫療鑑定論者非醫療糾紛的解決之道。

所以在主張有公正的醫療鑑定之前,應該以關懷與調解降低雙方的防衛情緒,加上外部不責難的網絡,病方得到社會的同理支持與救濟,不責難之下也更有助於醫方提出正確的檢討報告(不責難才會有正確與更多浮出事實的報告,若有責備,一切都是攻防,事實將可能被掩蓋,檢討報告亦難正確)。

 

當然做到這種調解關懷與不責難,這根本就是另一層社會福利,是需要資源的,台灣連年金都解決不了,社會氛圍也不愛繳稅,也許是在稅改上受資本家話語權控制的關係,導致多繳稅不認為可以把自己餅做大,反而是認為政府擴權,我想這些問題沒資源就是無解了。

 

但是如果未來可行的話,最理想的醫療糾紛處理模型,還是事先建立完整的風險救濟,針對內科系常見的藥害,外科系常見的手術傷害,婦產常見的生育風險,小兒常見的疫苗傷害,一 一做好有制度的規畫,常見的風險分流,而不常見的風險再由不責難補償承接,這部分若在常見風險救濟已經完備下,則不常見的案例需要不責難補償就更有意義,因為這部分要促進醫療提出正確的檢討報告才有意義。


內在更重要的角色:先行關懷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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