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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護理師太血汗!業務包山包海內容又危又勞,衛福部遭糾正
甚者,衛生所公衛護理師於 105 年 3 月 30 日以前,得報經銓敘部認列為「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即危勞職務),退休條件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為自願及屆齡退休年齡分別不得少於 50 歲及 55 歲。嗣銓敘部以醫護人員無事權統一之專責機關,亦未有統一認定其危勞降齡範圍之相關規範而進行檢討之時,「衛福部卻函復稱該部難以統籌認定全國醫護危勞職務,或反對為醫護危勞職務認定標準之主責機關」,嗣銓敘部全面排除衛生所護理師認列危勞職務之適用範圍後,衛福部更於 107 年 7 月 18 日召開會議訂定全國醫護人員危勞職務範圍之認定原則,全盤接受銓敘部之作法,而未能本於主管機關職責,依衛生所公共衛生護理師之危勞程度進行專業判斷,顯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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