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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颱風假不是假,薪資可給可不給
勞基法的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有許多朋友的疑問,是颱風屬於天災,所以天災出勤,不應該是加倍同時補假一日嗎?其實不是。
勞基法第40條的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指的是那天本來不是工作日,而是勞工本來的例假日、國定假日或特休假,舉例若是碰到颱風,導致停電,台電人員搶修恢復供電,這就符合條件。該日出勤加班費1倍,同時事後給予補假一日。
可參本篇合法加班費部分, 『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另外,若是正常工作日,發生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也是因為救災或處理突發事件的理由,8小時內仍屬原本的正常工作時間,並不另外給予加班費。超過8小時之後,則是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加班,並依勞基法第24條第一項第三款,給予一倍的加班費,事後並給予適當之休息,也就是至少12小時的休息。
而休息日的部分,並不適用勞基法第40條的規定,而是依照勞基法第36條第三項但書的規定延長,然後依勞基法第24條第二項,用休息日的標準發給加班費,事後同樣再給予至少12小時休息。
可參勞動部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勞動條 2字第 1070130380 號函
「...至雇主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發生,有使勞工於本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之必要者,除出勤工資應依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計給...」
有關勞基法第32條適當之休息,可參
內政部民國 74 年 03 月 13 日(74)台內勞字第 285665 號函
「...至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後段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係指該等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十二小時之休息時間而言。」
(註:107年3月1日新修勞基法第32條,原第三項改為第四項)
另可參
1.天災停班出勤 是否算加班並補假?
2.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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