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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的出勤紀錄,得由勞雇間約定最適宜雙方之記載方式。

              勞工的出勤紀錄,得由勞雇間約定最適宜雙方之記載方式。-出勤紀錄



有關媒體評論「《勞動基準法》強制要求出勤表,獨角獸公司在臺灣會被煩死」一文,勞動部澄清,出勤紀錄之記載方式,非以「打卡」為限,任何能覈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均得作為勞工之出勤紀錄。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出勤紀錄為勞工工資、工時查核以及職業災害認定之重要依據,《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係為明確勞資權益。有鑑於科技日新月異,《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出勤紀錄記載方式,早已不再僅以傳統之簽到簿或刷卡機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本部已應產業變遷,經濟活動越趨多元,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參照該指引二、(六)列舉行車紀錄器、GPS 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如工時APP),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故凡可資核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均得作為勞工之出勤紀錄;勞雇間得約定最適合雙方之工時記載方式。

 

勞動部再次強調,出勤紀錄為勞工工資、工時查核以及職業災害認定之重要依據,覈實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可明確勞資間權利義務關係,對於事業單位亦有所助益。新創公司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勞動部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定當協助因應調適法令。 





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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