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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修正過後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看 HR 如何制定性平教育訓練大綱

從修正過後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看 HR 如何制定性平教育訓練大綱-HR
▲以三讀通過修正之「性別平等工作法」最新條文內容,教育訓練大綱應有下列內容,以最新規範內容滿足企業防治性騷擾需求。(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陳業鑫律師

「我們公司很重視性平意識,在全球總部的政策要求下,每年都會對主管及全體員工進行教育訓練,但我聽說最近政府在修正性平三法,我們公司教育訓練內容大綱必須要大改嗎?」

一位外商公司負責性平教育訓練的人資主管提出上述疑問。

從今年6月開始,台灣的 #MeToo風潮燒了二個多月,從政治界蔓延至演藝界、文化界。

政府也採取行動修正性平三法,其中與職場性騷擾關係最密切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也在7/31三讀通過修正,連名稱都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及「非工作時間」性騷擾規範等。

此次修法秉持「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性」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並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此次修法重點有哪些?

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

如果職場性騷擾的型態,是公司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就算員工提出申訴,也無法期待公司內部申訴制度能有效運作,此時受害員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如經調查屬實,主管機關會直接裁罰加害人。

若員工已向雇主提出申訴,但不服雇主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亦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再申訴,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得命行為人之雇主採取必要之處置,並增定裁處特別時效。如加害人為公司最高負責人,申訴人離職後一年內仍可申訴,受理申訴起三年內仍可裁處。另增定被申訴人應配合調查,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者,主管機關亦可裁罰。

職場性騷擾之最高負責人除受行政裁罰外,亦須負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

政府為有效懲治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此次修法規定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處新臺幣一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此於軍、公、教最高負責人亦適用。

此外,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新增懲罰性賠償責任,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讓受害者能獲得實質之補償(性平法第27條第5、6項)

從修正過後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看 HR 如何制定性平教育訓練大綱-HR推薦閱讀:《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

又為避免被申訴人不當干擾影響職場性騷擾調查,此次修法明文規定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情節重大者,調查期間可命令暫時停止或調整職務(性平法第13條之1第1項)

強化雇主防治意識責任及通報義務,10人以上員工公司即須訂定申訴管道

此次修法明定雇主不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均應有應盡之防治義務。縱使是聽聞或媒體報導,即使沒有接獲員工申訴,亦有義務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對工作場域做適當的調整。依照不同的情況,明確界定不同的「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包含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提供友善的協助。

雇主接獲性騷擾案件申訴時,就必須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對行為人做適當的懲戒。對於公司之處理程序,亦課予一定規模之雇主,應組成申訴處理單位即時調查之責任、成員應有具性別意識之外部專家學者等,更重大的修正重點在於10人以上未滿30人的公司應訂定申訴管道,此對以中小企業影響甚大,不可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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