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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駿彥專欄】調高每月加班時數上限的正當性何在?

感謝 邱駿彥老師 授權分享

【邱駿彥專欄】調高每月加班時數上限的正當性何在?-一例一休

調高每月加班時數上限的正當性何在?

不管採取甲案或乙案,政府首先都必須告訴國人,調高每月加班時數上限的正當性何在?

行政院所持的理由是「許多製造業表示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不夠用,希望能再增加8小時到每月上限54小時」。
 

一、首先我們必須搞清楚,訂定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是避免勞工過勞的天花板,也是勞動條件的最低基準,並非加班時數不夠了就來考慮往上調。加班時數不夠用,是因為企業僱用的人力不合理的不足,沒有為增加僱用機會盡一份社會責任,卻要冒著犧牲勞工過勞的風險來要求政府調高加班上限,這樣說得過去嗎?政府不對這些不合理精簡人力的血汗企業曉以大義,卻附和無理要求,這樣的行政團隊能獲得人民的信任嗎?
 

二、如果說我們絕大多數企業都使勞工每月加班到上限了,真的不夠用了,再來嚷嚷要求調高加班時數上限,起碼才叫師出有名。但如果絕大多數企業都讓勞工加班到46小時滿滿,那就意味著絕大多數臺灣勞工都可以每個月拿到46小時的加班費才對。如果是這樣的話,臺灣就不會是低薪的國家。一個每月工資3萬6千元的勞工,如果加班到46小時滿,則薪水起碼是4萬2千元以上。但真的有如此嗎?
 

三、依據行政院主計處薪資及生產力統計的最新資料,2016年全國加班平均每月時數為8.5小時(工業類平均每月加班時數為14小時,服務業類平均每月加班時數為4.2小時)。如果以這個數據來看,我們還有需要提高加班時數的上限嗎?其實這個數據並不能反應真實的加班時數,因為這個數據是從加班費統計出來的。但如果真如企業界叫喊的加班時數不夠用,那對比這個數據就表示,我們很多企業雇主讓勞工加班,但卻沒有依法給予加班費。對於這樣違法黑數眾多的企業,政府不雷厲風行實施勞檢,卻矇著眼睛要調高加班上限,罔顧勞工過勞危險時數,行政院是怎麼想的呀?
 

四、為什麼雇主們讓勞工加班,卻沒有依法給加班費呢?因為勞委會時代於79.9.21發佈勞動二字第22155號解釋說:雇主使勞工平常日或國定假日加班後,雙方可以約定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勞動部更於106.5.3以勞動條2字發佈1060130937號解釋令說: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加班後,雙方可以合意用補休來取代加班費,甚至補休標準可以約定成1:1,也可以進一步約定補休期限內補休不完的時數作廢。有這兩個護身符,才造就臺灣勞工猛加班,卻拿不到加班費,依然是低薪的狀況。行政院應該好好思考,這兩個解釋令對於台灣勞工傷害有多大。這兩個解釋令,其實違反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26號解釋,因為並不是勞基法沒有規定不可以用補休取代加班費,就表示勞資雙方可以透過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來取代勞動條件最低基準的規定。這兩個解釋令早該廢止了。
 

五、當然我們也不能罔顧真正有調高加班時數的企業需求,所謂安全與彈性兼顧絕對是正確的作法。但彈性要給好的企業,符合國家利益、確實幫忙提高勞工薪資所得、照實計給勞工加班費的企業。至於要勞工猛加班,卻不給勞工加班費,只是想在企業淡季時讓勞工補休來精簡人事成本的企業,沒有資格享受彈性,反而應該加重這些黑心企業遵守重視勞工身心健康的安全責任。
 

六、即使行政院決定採乙案,也不能三個月是46 X 3 = 138的加班總時數。我們看日本怎麼做:日本每個月原則上加班上限是45小時(跟我們差不多,因為這是勞工過勞的紅線),但日本允許企業如果要3個月合計加班總時數,必須總時數限於120小時以內,如果兩個月合計加班時數,必須限於81小時以內。這才是真正兼顧彈性與安全的作法。臺灣不能那麼粗糙的認為三個月合計加班時數只要不超過138小時就可以,這樣的作法只是在追求彈性,卻完全忽略安全。
 

七、基於刀口理論,絕不能毫無差別的一律允許所有的企業可以一個月讓勞工加班到54小時,這是無差別的把台灣勞工逼到過勞危險。建議如果真有需要提高加班上限的企業,必須先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證明過去一年來每個月都有給勞工相當數額的加班費,且至少有四個月是給勞工加班費滿滿46小時,經過核備後者,才能適用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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