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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駿彥專欄】事業單位有分支機構時,如何認定其是否屬於「事業場所」?

              【邱駿彥專欄】事業單位有分支機構時,如何認定其是否屬於「事業場所」?-事業單位


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例如有一家公司名叫「勞動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這家公司在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中,就是「事業單位」。


但勞動部管顧公司下面擁有在羅斯福路的勞保局工廠、在新莊的勞動力發展署工廠,則因為勞保局工廠這個分支機構擁有獨立帳冊、用人權,因此勞保局這個附屬單位就屬於「事業場所」,依規定僱用勞工超過30人以上的事業場所就必須與總公司分別舉辦勞資會議。但並非事業場所沒有獨立帳冊或獨立用人權,就不用分別舉辦勞資會議。換言之,獨立帳冊與獨立用人權只是一個參考的指標而已。


因此在新莊的分支機構勞動力發展署工廠,雖然沒有獨立帳冊與獨立用人權,但因與其總公司在不同地點,也有可能被新北市勞工局認定為事業場所,有分別召開勞資會議的義務。


比較有疑義的是,如果分支單位離總公司只是一條街之隔,且是因為總公司辦公室不敷使用,只好臨時租用同街道的對面大樓把一部分的人員調過去,這算不算不同的事業場所呢?要不要分別舉辦勞資會議呢?


由於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中並未置有事業場所的認定標準,因此理論上該場所既然與總公司分別兩地,就有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為「事業場所」。但由於認定權在地方主管機關,只要企業將前揭實情據實告知主管機關,相信主管機關也不致於一定要認定為事業場所,無理的要求要與總公司分別舉辦勞資會議。






作者 - 文化大學法律系 邱駿彥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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