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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業務緊縮」?

何謂「業務緊縮」?-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了5種雇主可以經預告、發放資遣費,而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其中第2款情形是「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這裡講的「業務緊縮」是甚麼意思呢?

 

最高法院100台上1057判決指出: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所謂「業務緊縮」,係指雇主在相當一段時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其【整體】業務應予縮小範圍而言,與雇主之財務結構及資產負債情形無必然之關係。至雇主基於經營決策或為因應環境變化與市場競爭,改變經營之方式或調整營運之策略,而使企業內部產生結構性或實質上之變異,乃屬「業務性質變更」之範疇,而非「業務緊縮」,如因此須減少人力,亦不得以業務緊縮為由向勞工終止契約。且雇主之生產量及銷售量有無明顯減少,應就企業之【整體】營業之業績觀察,不能僅就【局部或個別】之業務狀況加以判斷。故雇主以「業務緊縮」為理由,向勞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須以企業經營【客觀】上確有業務緊縮之情形,始得為之。

 

此外,最高法院100台上2024判決也提及:倘未產生多餘人力,或僅一部歇業,而他部門依然正常運作,甚或業務增加,仍需僱用勞工時,即不得依上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從這兩個判決,可以知道:

 

第一,業務緊縮是指相當一段時間,生產量及銷售量都明顯減少,客觀上【整體】業務縮小範圍。不能單純以雇主的財務結構或資產負債作為判斷,也不能只就局部或個別業務狀況判斷。

 

第二,如果只是雇主變更經營或調整策略,這是屬於「業務性質變更」,而不是業務緊縮。

 

第三,如果沒有產生多餘人力,只是一部分歇業,其他部門正常運作,甚至因為業務增加而多僱人,並不能認為是業務緊縮。


本文取得 一起讀判決 授權,原文出處
圖/Created by Vectorpouch -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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