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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增修勞基法修法常見問答集-加班補休規定

勞動部增修勞基法修法常見問答集-加班補休規定-加班

近日,勞動部增修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在【加班補休規定】中,增修:

Q10: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與特別休假年度不同的加班補休期限嗎?
 

答:

1. 加班補休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已明定,應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2. 例一: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的年度採「曆年制」,並約定加班後的6個月內休完畢:

(1) 如於3月9日加班,應於9月9日前休完,屆期未補休的時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 如於8月9日加班,6個月的期限原為次年2月9日,但依規定,應以12月31日(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為該加班補休的最終期限,因此,12月31日屆至如有未補休的時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3. 例二:勞工雙方特別休假年度採「週年制」,加班補休採「曆年制」,如勞工到職日為9月5日:

(1) 如於6月18日加班,原約定期限為12月31日,但依規定,應以9月4日屆至(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為該加班補休的最終期限,9月4日屆至如有未補休的時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 如於10月5日加班,仍應於12月31日前休完,屆期未補休的時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部增修勞基法修法常見問答集-加班補休規定-加班 相關檔案:1071026-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


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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