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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郎有情妹有意,勞動契約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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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郎有情妹有意,勞動契約即成立!圖片來源: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

文/勞資手札

雖然很多人說到「契約」,都會認為是白紙黑字,但其實多數的契約都不是以書面為成就要件,而是以雙方都表示同意,即可成立契約。
 

💬#民法 第153條地1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契約是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
✅給付
✅作為
✅不作為…等等的債

因此在生活中任何事情都有契約的存在:

➡「筆,借一下」
➡「答錯一題,打一下」
➡「幫我遞一下醬油」
➡「培根蛋餅、大冰奶,外帶」

以上都是契約的展現,但想必我們去早餐店買早餐的時候不會簽約吧
👉如果買個早餐還要求簽約,那稱謂就可能從「帥哥」變成「神經病」了


📣而勞動契約也是一樣,只要郎有情妹有意,勞動契約即成立
不過,實務中也不乏見到很多騎驢找馬、見異思遷的雇主,會在通知率取後卻片面反悔。

 

究竟應該如何評價雇主這樣的行為呢?

當公司已送出錄取通知,並經勞工確認同意,且並未有設定但書條款,雙方對於締結勞動契約即已達成共識、成立契約,此時即便勞工:
✅尚未報到
✅尚未提供勞務
👉仍無礙雙方契約已締結之事實(只是還沒提供勞務)

而如前面提到的,只要雙方合意,除非有特別約定外契約即應成立,因此雇主反悔要求拒絕勞工報到的行為,其實可理解為「#解僱」行為
但由於我國對於雇主終止契約有高度限制,在勞工從未提供勞務的前提下,除非經營上真的有很明顯、重大的問題,否則恐怕難以成就終止契約的要件。
➡ 簡單說,高機率是違法解僱

這時按💬#民法 第71條之規範:「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應認解僱無效,雙方契約仍然存續
➡勞工於原約定報到日應繼續提供勞務
👉雇主片面拒絕受領,屬於受領勞務遲延,應照給工資

我們不求雇主對於勞工提出海誓山盟、一經面試通過就要保證聘僱勞工到退休
📣 但至少雇主應該對於自身言詞負責
📣 君子一諾千金,在勞資關係中不是說說而已喔
‼ 更不用說勞動事件法的範疇擴展到「求職者」‼
👉若因此進入訴訟,對於雇主恐怕更顯不利喔

*新聞來源
2022/02/16 蘋果新聞網


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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