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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人力派遣爭議!HR要懂,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得要求勞工「自請離職」

最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收到一起外商人力派遣爭議的反映,值得 HR 特別注意。

據了解,某大型外商 A 公司原先與 B 公司合作,由 B 公司派遣人力至 A 公司工作。然而,A 公司近日與另一間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簽訂了新的合作契約,並計畫將原 B 公司派遣的員工轉由 C 公司僱用。

投訴指出,B 公司僅告知員工派遣合約即將於年底屆滿,隨後該員工便接到 C 公司的工作邀約,並告知將以簽訂新勞動契約的方式,繼續在 A 公司工作。然員工認為,C 公司提出的新勞動契約內容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B 公司疑似有促使勞工「自請離職」的情形,以規避應負擔的資遣責任。

外商人力派遣爭議!HR要懂,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得要求勞工「自請離職」-人力派遣
▲外商換派遣公司,員工年資誰來顧? (Image by yanalya on Freepik)

勞動局表示,雇主如打算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必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和第 12 條(解僱)的規定,始可為之。若無上述法定原因,雇主不得任意與勞工解除勞動契約。若終止契約的原因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的資遣規定,雇主就需要按資遣流程來處理。首先,應依勞基法第 16 條規定事前預告(預告期間每週可有 2 日之工作時間請假謀職)或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算核發資遣費雇主絕不應以任何方式誘導或強迫員工「自請離職」

勞動局進一步指出,在本案中,即使勞工是由 B 公司派遣至 A 公司工作,雇主仍然是 B 公司。若 B 公司決定不再僱用這些員工(例如勞工不願轉至C公司,或B公司無其他合適職位可安排),B 公司有義務依法進行資遣,或提供優於勞基法的補償方案,絕不能以「合約到期」為理由規避責任,亦不得要求勞工自請離職。

勞動局也呼籲,若勞工最終轉至 C 公司任職,B 公司應基於企業社會責任,協助將員工在 B 公司的年資併入 C 公司,這對勞工的特休假、退休金....等權益都有影響。

同時,勞動局也提醒員工,在簽署任何新的勞動契約前,務必仔細審閱合約內容,若有任何疑慮,應尋求專業人士或勞動局的協助,切勿貿然簽署,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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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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