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自願離職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4.04.29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本人在民國103年3月17日報到XX公司,擔任行銷企畫經理一職,任職期間遵守公司規定及職務操守,卻在民國103年4月14日,被人事部主任臨時告知離職日為當日14日,無預警告知及協商,並要求本人簽署離職單和工作交接清單,並脅迫本人勾選自願離職,並不說明理由要求本人立刻離開。
請求公司應依法發給本人4月1日至4月14日薪資和資遣費,並提供在職證明、勞健保轉出單據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3年03月17日到職,擔任行銷企劃經理人,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65,000元。
2. 資方於103年04月14日資遣勞方並要求勞方離職,要求資方發給資遣費2,618元、在職期間工資29,478元,合計32,096元,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資方見解:
1. 勞方是自請離職,資方並無發給資遣費之義務。
2. 同意發給勞方在職期間之工資及服務證明書。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自己離開公司之原因不是自請離職,是公司強迫本人填寫自願離職申請書,要求公司發給資遣費、在職期間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 資方主張,勞方確實是自動申請離職,屬於試用期間之自請離職,公司並無發給資遣費義務、在職期間工資同意於下月發薪時一併發給。
3. 經協調後,資方同意對於離職原因不再堅持,同意依基法規定資遣勞方並發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4. 和解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