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補報資遣通報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4.06.18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於2014.05.19晚上出門上班前,雙下肢突然乏力跌坐在地上,經家人協助前往醫院急診,在急診處本人立刻電聯工作單位,由單位同仁接聽後表示了解,且代為連絡單位主管但並未接聽電話。隨後在醫院接受檢查,單位同事前來探望,並協助聯絡主管仍未接聽,傳送就醫的訊息。
事後公司於我住院期間因未提前告知狀況,用曠職處分並除去我勞健保,要求出院後回公司辦理離職,公司不該在我住院期間不合理對待,請求相關理賠及應得工資。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請病假期間資方將勞方解僱於法不合,要求資方發給在職期間之工資4,000元及回復工作權。
資方見解:
1. 勞方在職期間請假有異常,造成資方人力調度上之困擾。
2. 資方確實是依勞基法第12條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
3. 資方同意將解僱改為資遣,並發給勞方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調解方案:
1. 勞方同意資方將解僱調整為資遣,並發給資遣費3,419元。勞方同意對於工資部分不再提出要求。
2. 上揭資遣費資方同意於103年6月23日前以匯款之方式匯入勞方原有薪資帳戶中。
3. 資方同意於103年6月19日前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郵寄之方式發給勞方。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資方在勞方病假期間解僱,於法不合。
2. 資方主張,勞方經常出勤情況異常,造成公司人力調度困擾,同意將解僱調整為資遣,並發給資遣費。
3. 勞動部解釋,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1、13條規定,若勞工與雇主終止勞僱關係後,對離職事由認知不同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成立,雇主仍應於協調或調解成立當日起3日內辦理填報。
4. 和解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