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火災損失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職業災害及火災賠償爭議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2年08月01日到職,擔任廚師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47,000元。
2. 103年5月31日工作中發生職業災害,要求資方給予職業災害補償金及看護費,小計20萬元整。
3. 同意與資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資方見解:
1. 勞方確實是在工作中發生職業災害,發生意外之原因是勞方工作不慎所造成,勞方要負很大責任。
2. 因為勞方之過失造成火災,災後復原經費約40萬元,勞方亦應該負責。
3. 願意解決本件勞資爭議。
和解內容:
1. 資方同意發給勞方職業災害補償金7萬5千元整。
2. 勞資雙方同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終止契約日為103年10月7日,資方同意發給勞方資遣費2萬5千元整。
3. 以上金額合計新台幣10萬元整,資方同意於會議現場當面一次支付勞方。
4. 資方同意不再對勞方求償火災損失。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自己於工作中發生職業災害,要求資方給予職業災害補償金及看護費。
2. 勞方再主張,願意與資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3. 資方主張,勞方確實是發生職業災害,但是發生之原因是勞方之過失,資方沒有過失責任。
4. 資方再主張,因勞方之過失行為造成火災,資方遭到巨大損失,勞方應該負責賠償。
5. 勞資雙方協商後,資方同意發給勞方職業災害醫療費用及資遣費,資方亦同意不再要求勞方賠償火災損失,勞資雙方同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6. 和解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