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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 離職員工未完成業務交接,HR應該怎麼辦?
文/ 1111人力銀行
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意旨:
按勞工離職時,對於雇主之業務承接應負有交接之義務,此等義務本屬勞動契約勞工之契約附隨義務。而交接不僅指財物之交接,更兼指「業務」之交接。再交接義務,並不僅於勞動契約終止生效前有之,即便於終止生效後,倘其交接事項尚未完備,勞工自應配合加以補足。且業務交接手續之完成,並非單純以是否已履行雇主所開列之交接清單詳列之事宜為憑。交接清單縱經雇主各部門負責人簽章完竣,如嗣後發現有未經移交之業務而要求離職員工補辦交接手續,仍應認員工有補辦交接手續之義務,否則即難謂其交接業已完成,要屬當然。
二、 結論:
故離職員工未完成業務交接,縱交接清單已經各部門負責人簽章完竣,HR仍得請離職員工完成補辦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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