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不附理由』不准員工請特別休假」

勞資案例
老林於A科技公司擔任生產線機台助理2年。老林計畫一個月後出國旅遊,隨即向A公司請「特別休假」5天。詎老林出國前,A公司未附理由表明「不予准假」,而老林仍依既定計畫出國,A公司即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解僱老林。請問A公司開除老林是否適法?老林是否為「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781號、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2年勞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
按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者,雇主固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惟所謂正當理由,應就勞雇雙方之主客觀因素為判斷。勞工因請假未符雇主所定程式或未獲准假而未工作,縱屬曠工,然非必無正當理由。又特別休假為勞工之權利,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意在於勞工提出特別休假期日時,勞雇雙方應針對是否有妨礙企業正常營運狀況為適當調整,非謂雇主得無理由拒絕。

老闆不爽你,什麼理由都找得出來不准休
小林僅為生產線機台的助理,當然不會有妨礙企業正常營運狀況之情形發生,所以不給請假於法無據。
還沒有特休,覺得羨慕......
特休都拿來補事病假了...
特休假這部分法條寫的是勞資雙方協商, 這裡就存在很多的空間
不像病假這麼單純, 阿人就是生病受傷了不能工作啊
而事假, 是要扣當日薪資的, 不像特休假是有薪假, 所以才給出這麼模糊的空間
但也因為這空間, 反而容易引起爭議
一般而言, 若請假期間公司沒有非他不可的任務, 沒什麼道理不準假
但若有這樣的要務, 就有必要協商了, 看是要改期休假, 或是能夠找到代理人
所以關鍵點不是用什麼理由請假, 而是請假期間是否會導致妨礙公司營運
更關鍵點其實是溝通, 很多紛爭都是因為沒溝通好而引起的
就算你提出正當理由、公司也不一定會準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