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與醫院簽約的時候,會仔細看合約嗎?
最近發生了一件中國附醫皮膚科主任在年終獎金發放日的前一個禮拜離職,就拿不到一整年的年終獎金的事件。
轉貼在醫勞盟粉絲頁上結果發現一大堆民眾認為這是正常情況,殊不知勞基法第二條規定年終獎金非雇主對於員工的恩惠性給與而是視為工資的一部分,這個法院已經判決多個案例員工勝訴,無論是長庚醫院或是科技公司均有前例可以供參。
醫療人員的年終獎金並非像勞基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紅利與業績獎金,於公司有盈餘時發放,而是全院一致性習慣性的發放而且行之有年,人人有份而且變動不大,所以視同勞基法第二條的情況,算是薪資的一部分。
那我們要問醫院的聘書與勞動契約難道沒有規定嗎?
這就表示我們許多人跟醫院簽約時都不知道在簽什麼,條約內容什麼都沒看拿來就簽,所以才會發生之前壢新醫院這種簽本票的事情。
台灣醫院聘雇合約有必要重新檢討,都在約定雇員遵守的規定跟罰則,沒在約定薪資福利,或是約定的很模糊。我們隨便拿一個國外醫院的合約來看就可以發現,人家對於薪資福利是約定的非常清楚。
大抵會約定下面幾個項目:
1. Salary(年薪或月薪)
2. Bonus(獎金紅利或年終獎金)
3. Annual leave(有薪年假)
4. Education(教育課程或費用提供)
5. Malpractice Insurance(醫療責任保險)
除了工作內容與工時之外,會詳細規定這些。有人會說大家都簽約我不簽約不行啊!我都一律回答:沒約定薪資福利的約,那幹嘛要簽?
沒簽約不代表聘雇關係不存在,還是成立不定期聘雇契約,將來打確定僱傭關係官司來保障權益,還比簽了一紙只有義務沒有權利的聘雇契約來的有效。醫院叫你們簽這種不平等條約,只是讓你們打起官司更不好打而已,這種約不簽也罷!
最後提供衛福部住院醫師工時指引與勞基法,由醫院協會制訂的住院醫師聘用契約草本給大家參考,這個版本已經比以往的契約進步很多,但仍然有些不足的地方。
首先就是要比照國外將上述五項薪資福利均寫入,其次就是勞基法規定的婚喪產假沒寫出來,最後就是萬一訴訟還是應以原告就被告原則,應寫成雙方同意以被告訴方所屬地方法院進行訴訟,而非一律由醫院所在之地方法院進行訴訟。
文 / 醫勞盟理事 林秉鴻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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