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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事件再度發生,我們還能承受多少家庭的破碎?
許多人從這則新聞中想起勞基法這老掉牙的議題,新聞關注國道警察家屬的情緒,肇事司機的工時到交通公司的違法紀錄,但歸結起來仍在制度面的系統問題,在給予勞資雙方彈性協商勞動條件的前提,是雙方要能立於互相能抗衡的對等地位;在還沒平衡勞資對等實力之前,以勞基法維繫最低勞動條件,就要讓雇主能實質受到違法處罰,不是只有輕輕帶過。
台灣目前工會組織率約在 7%,原因在法令限制組織工會需要 30 人以上,而在中小企業為主的台灣企業,工會在組織成立的第一關就被排拒於門外。最直接的方式是修改工會法,放寬成立人數的門檻,在此之前,應該立即著手修改「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讓勞方的聲音能真正出來。
在雇主這一端,除了金錢,應以更進一步的刑事責任相繩,目前在立法院即有立委提案修改職安法,當雇主未妥善制定工時以及輪班規則導致勞工發生職災,即應承擔刑事責任,讓雇主不止罰錢了事而已。
疲勞駕駛衝撞國道警察的不幸事件,絕不只是一個偶發的個案,我們還能承受得起多少家庭的破碎?我們何時能停止過勞之島的過勞悲歌?
文 / Medlab Seer (醫勞盟法律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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