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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個參考數字的「病護比」
除了評鑑之外,民間團體及護理人員相關工會近年大聲倡議要將護病比提升到法律層次的規範,而不只在評鑑規定中。
立法委員洪慈庸提案將護病比規範在醫療法中,以醫學中心1:7,區域醫院1:10,地區醫院1:12來規範,不計入實習護士、實習護理師、專科護理師與護理長,違反將處5-50萬元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將處1個月至1年的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
然而部分護理團體認為,護病比規範在評鑑中受醫療主管機關掌管,就已經流於形式無法有效約束醫院遵守護病比規範,即使提高到醫療法層級,也無法擺脫醫療科層體制的束縛,應該要效仿美國,單獨立「病人安全法」,明定三班護病比,以及效仿英國,即時動態公告當下的每位護理師照顧的病人數。
立法規範護病比的進度,除了洪慈庸在105年的法律提案之後,就未見在立法院討論,衛福部就此與病人安全與改善護理人員過勞的護病比議題,除了將全日護病比上網公告外(能做到三班護病比公告卻怠惰不為),也只是言明強化醫院人力即時監測,將醫院評鑑之人力相關項目納入持續性監測,由所在地衛生局進行查核,監督率將高於醫院評鑑每四年一次之實地查核。
文 / Medlab Seer (醫勞盟法律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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