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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醫院體循師的那支蝴蝶刀:為何從殺人未遂改成傷害罪?
回到成大醫院殺傷案,台南地院認為被告不是想殺人,而是想傷人,不構成殺人未遂,理由包括:
1.被告犯案動機是對職場霸凌行為不滿,並沒有置死的深仇。
2.選在手術室下手,讓被害人有被阻擋、救護的可能。
3.使用的蝴蝶刀殺傷力相對薄弱,又是從正面直接往前。雖然被害人傷勢嚴重,但沒有立即生命危險。
4.僅有1處稍微傷及肺臟、其他6處都未傷及臟器,可見被告下手力道有所節制。
5.當被害人被救離後,被告並無繼續找尋、攻擊的行為,更換衣服後,隨即往派出所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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