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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進修,醫院要我簽保證服務年限協議,合不合理?
小婷為某家醫療機構的資深護理人員,因多年的臨床護理工作,因應職場發展需要,想報考某校醫務管理系在職進修碩士專班。由於該校報名時要求考生,應檢附服務單位的服務證明,因此小婷向醫院提出申請,可是醫院人事單位卻要求小婷簽下保證服務年限的補充協議。小婷覺得很不合理,因為在職碩士專班都是利用假日上課,而且醫院也沒有補助任何費用,為何要求員工加簽保證服務年限?醫院人事表示,這是院方政策,縱使員工進修醫院沒有給予公假公費,但是在進修期間員工仍然會使用到醫院資源,並需要單位的工作排班配合?這樣合理嗎?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上勞資關係處「客問答」表示,「勞動契約係屬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事業單位若基於企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尚無不可,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那何謂「符合誠信原則與民法相關規定」,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判決意旨,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應從該約款存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觀之。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例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之基準。
因此,現行勞動基準法雖然對雇主與勞工間關於勞工最低服務期間之約定,未設限或禁止,但為保障勞工離職的自由權,兼顧各行業特性之差異,並平衡雇主與勞工雙方之權益,目前勞委會與司法實務見解上,對於「保證服務年限」約款的效力,應依具體個案情形之不同而分別斷之。
藥不得小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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