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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有肇事責任,賠償可以相互抵銷?(二十六)

相互有肇事責任,賠償可以相互抵銷?(二十六)-下班車禍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按照歷次的車禍文章,可以知道車禍需以肇事責任,為判斷依據主因。而且在車禍賠償中,可以主張與有過失,來減輕賠償的負擔。

Q:相互有肇事責任,賠償可以相互抵銷?
A: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原上易字第 5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民法
🟪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3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就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均有過失如前述,則李OO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張OO請求賠償其所有汽車回復原狀之修復金額7萬8,483元,為張OO所不爭執。且兩造所互負之債務均為金錢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符合抵銷適狀,則李OO主張抵銷該修復金額,依法有據。然李OO對於系爭車禍之發生亦有過失,應負40%責任有如前述,經過失相抵後,李OO得對張OO行使抵銷權之金額應為4萬7,090元(計算式:78,483元×(1-40%)=47,090元)。是經抵銷後張OO仍得向李OO請求賠償為40萬6,426元(計算式:453,516元-47,090元=406,426元)。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李O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張O附帶上訴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按法院實務見解,種類相同,都要互相賠償對方時,可以主張抵銷。

摘自司法院
裁 判 字 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原上易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 判 日 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裁 判 案 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主         文 
原判決命李OO給付超過新臺幣肆拾萬陸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該部分訴訟費用暨假執行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張OO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李OO其餘上訴駁回。
張OO附帶上訴駁回。關於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張OO負擔;關於駁回李OO其餘上訴、張OO附帶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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