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醫護非視不可 醫護非視不可

站內廣播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77
置頂

借朋友錢不還,法官怎麼判?

借朋友錢不還,法官怎麼判?-欠錢不還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金錢之消費借貸,法院實務見解?
🟦A: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字第 901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民法第 478 條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法院判決
於民國94年間因網路交友而認識,96年10月間互留電話,被上訴人隱暪已婚身分,佯稱係雙碩士畢業、擁有八張證照及律師資格、曾在桃園機場公家機關工作,嗣因車禍及準備司法官考試而無法工作,並稱其為一生摯愛之人。詎自96年11月起,即藉口母親要配假牙、父親跌倒住院、車禍無法工作及積欠多筆卡債等理由向其借款,經其以名下左營郵局、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稱高雄二信)、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下稱淡水一信)等帳戶,陸續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予被上訴人,總計新台幣(以下同)1,742,200元,其中96年12月6日、10日之匯款,猶係其向高雄二信、淡水一信貸款新台幣(以下同)80萬元、40萬元所得。其曾於97年1月底催促被上訴人出面處理借款事宜,被上訴人方告知已婚而無法與其見面,聲稱正在進行訴訟離婚官司,離婚後願與其結婚云云,上訴人感覺被騙,遂與被上訴人保持距離,被上訴人卻威脅要找其任職警局長官,說其與已婚人士交往,其恐被上訴人滋事,遂不敢向被上訴人催討債務。被上訴人於97年5月間告知因車禍中風住院時,其方於醫院急診室首度見到被上訴人,再參酌其擔任警察,,每月薪水僅5萬餘元,猶向銀行貸款,經濟顯非寬裕,不可能贈與被上訴人如此鉅款,被上訴人亦曾於97年間陸續還款62,300元,如認兩造間非屬借貸,被上訴人即為無法律上原因獲取利益,爰依消費借貸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㈠被上訴人應給付1,679,900元(1,742,200元-62,300元=1,679,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按民法第478條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所謂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413號判例可參。
上訴人於原審自陳系爭借款未約定返還期限(見原審卷第6頁),雖於本院改稱借貸期間3個月云云,為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確有借貸期間,先前陳述錯誤一節,仍應認本件為未約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而據上訴人所陳其業於98年8月起,多次催告被上訴人返還未果,參諸上訴人於98年8月12日所傳上述「如果有誠心要還,那就一次還清所有的錢,不要轉個幾萬元來搪塞」簡訊,應可採信,上訴人經過數月,於99年2月1日提起本件返還借款訴訟,應就上開金額准其所請,逾此部分,因其中5萬元係基於贈與,其餘部分則經被上訴人清償而消滅債務,上訴人主張依借貸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均屬無據。
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574,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至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本件事證已甚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於本院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若與親友間有借錢的情況發生時,可以簽下本票,逾期未清償,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如此可以節省訴訟上的時間。
又往往親友間為避免傷及友誼,借款當下不會另簽訂契約,因此可以善用line等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作為證據,以備將來訴訟時提告的依據。


摘自司法院
裁 判 字 號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字第 901 號民事判決
裁 判 日 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裁 判 案 由 清償債務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99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部分,於上訴人以新台幣伍拾參萬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免費線上諮詢LINE:dingding0117
法律免費諮詢 :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048846948963588
#逸編 #護理師 #護士 #醫療糾紛 #白衣天使 
#丁遵富律師顧問 #丁遵富 #安逸法律阿富法律 #廢棄物管理法 #車禍 #社維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跟蹤 #離婚 #侵害配偶權 #家暴 #性侵害 #性騷擾 #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訂婚 #職場性騷擾 #分期付款 #詐欺 #警示帳戶 #人頭帳戶 #洗錢 #銀行法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