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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恐怖情人!爸爸為保護女兒,拿刀殺人!法官只判坐牢4年!?

遇到恐怖情人!爸爸為保護女兒,拿刀殺人!法官只判坐牢4年!?-女兒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遇到恐怖情人!爸爸為保護女兒,拿刀殺人!法官判坐牢4年!?
🟧A: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590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73 條
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法院判決內容
上訴人蔡OO為蔡OO(下或稱蔡女)之 父,同住在高雄市○○區○○○路○○○ 巷○○弄○ 號。汪OO則為職業小客車司機,因蔡女時常搭乘其計程車而對蔡女心 生好感,自民國104 年11月前某日起對蔡女展開追求,經蔡 女婉拒後仍持續向蔡女示好,嗣因蔡女堅拒見面及聯絡,竟 失去理智開始對蔡女加以騷擾,或不斷撥打蔡女電話並傳送 如附表一所示恐嚇、辱罵內容之簡訊,或頻繁駕駛計程車至 上開蔡OO與蔡女住處附近徘徊、守候,或於清晨時分敲打 其住處大門要求蔡明祥提供蔡女之聯絡方式,或投遞包含如 附表二所示未具名之紙條或信件。
蔡OO不堪其擾,時與汪OO起口角衝突。嗣於106 年3 月30日上午5 時57分許稍早 某時,汪OO又駕駛其計程車至蔡明祥上開住處之巷弄入口 處停留,並與前來要求其離去之蔡明祥發生激烈爭吵,更向 蔡OO恫稱:如蔡女亂交男朋友就要讓蔡女死,若非念及蔡OO年長,否則亦將找人處理蔡OO等語。
致蔡OO氣憤難平,除念及蔡女安危及身心狀況,更不堪遭汪OO長期騷擾 ,乃基於殺人之犯意,返回住處拿取水果刀1 把走至汪OO計程車之駕駛座旁,利用駕駛座車窗未關閉之機會,持上開 水果刀伸入車內朝坐在駕駛座上汪OO之胸部、腹部之要害 部位猛刺至少3 刀,並與汪OO發生拉扯,致汪OO身中 8 處銳器傷(含4 處穿刺傷及4 處切割傷),其中腹部1 處穿 刺傷刺入腹腔,刺破腸繫膜,造成輕微腹腔內出血、腸繫膜 外露;另胸部2 處穿刺傷,各刺入心臟及主動脈根部、左肺 ,造成大量血胸、氣胸,汪OO因而失去意識,蔡OO於拉 扯過程亦遭上開水果刀割傷左手,造成7 公分之撕裂傷,嗣 因住在同巷弄內之李OO聽到車輛碰撞聲而上前查看,見汪OO癱軟躺坐在上開計程車駕駛座,乃委請其配偶周OO撥 打119 專線通報救護,經將汪OO送醫急救,仍於同日上午 8 時8 分許因低血容休克及心肺功能衰竭而不治死亡。

  • 有期徒刑減輕者,減 輕其刑至2 分之1 ;有2 種以上刑之減輕者,遞減之;酌量 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刑法第66條前段、第70 條、第7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上訴人則於其犯罪尚未被最早獲報到達現埸之盧OO警員發覺前,即主動向該警員表明其上開殺人之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等情。
原判決竟量處有期徒刑6 年 2 月,顯在上開遞減輕其刑後之量刑範圍以外,即仍在法定 最高度刑度有期徒刑5 年以上,依上述說明,其適用法則自 有不當。上訴意旨雖未就此為指摘,然以上為本院得依職權 調查之事項,仍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有理由。而原判決此項 單純量刑上之違誤,尚不影響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 應將原判決關於罪刑及沒收部分一併撤銷,自為判決。爰先 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後,併同原審審酌上訴人上述犯 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手段及智識程度等一切 情狀,認上訴人犯罪情狀堪予憫恕,縱量處依自首減刑後之 最低度刑有期徒刑 5年,仍嫌過重,爰再依同法第59條規定 遞減輕其刑,而量處上訴人有期徒刑 4年,並如同原判決併 諭知扣案水果刀 1把沒收,期臻適法。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遇到恐怖情人,立即撥打113、110專線,若有受傷,盡快到醫院急診室驗傷。
並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跟蹤騷擾防治法,提出刑事告訴處理。

🟪最高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59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主      文: 蔡OO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4年;扣案水果刀壹把沒收。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9%2c%e5%8f%b0%e4%b8%8a%2c2590%2c20200709%2c1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主      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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