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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車禍,在月中離職薪水該怎麼計算?為何不是以月薪計算

我8/1到職,10/8下班時發生車禍,隔天是上整天班,但早上請假下午才上班,持續上了一個禮拜到10/15號,原先和雇主說10/16開始請假到20號在家休養幾天,但後來因為傷勢的關係必須長時間休養,故於20號當天和雇主提離職,那這樣薪水該如何算?月薪24000、週休二日、輪班制、有勞健保
更:雇主說因為未上滿一個月 所以以日薪計算,總時數除以8是我上班日數,再以底薪除以30是日薪。請問這算法有合理嗎?為什麼不能算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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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中到離職,可參閱:【沈以軒專欄】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
例假日、休息日,都依法工資照給
所以只要約定為月薪制,在職幾天,就應該計幾天的工資
假設9/20離職,在職20天,理應計算20天的工資

民法第123條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因此不分大小月,一日工資=不含加班費的月工資總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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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第59條第2款: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公傷病假雖是全薪,但是勞保的職災給付,可以抵充職災補償金

另外,依照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9條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雇主可以先給普通病假(半薪),等勞保局認定是職災後,再給予職災補償
如果已給付的半薪,加上職災給付,會超過原領工資,則超過的金額,應返還雇主

綜合以上,雇主要求以病假計算,並無不妥
尤其您若未申請醫師診斷證明,可能影響職災傷病給付的申請(參閱:請領手續
若無法被認定為職災,雇主有權不以公傷病假認定

再者,職災補償金,是「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並非等到完全康復
勞工如果已恢復工作能力,只是需要定期門診治療
仍應出勤提供勞務,可於門診時再申請公傷病假(需與職災同一事由)
或是僅恢復部份工作能力,雇主可調整工作內容,安排較輕鬆的工作
「恢復工作能力」應以醫師診斷評估為準
若雇主對勞工提供的醫師診斷評估有疑慮,可以要求勞工到指定的醫院再評估
但此額外增加到指定醫院的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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