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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呼籲「尊重末期病人生命與醫療自主權」
為尊重「末期病患」的醫療意願,台灣從民國89年開始施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如果末期病人已經簽署意願書,但醫院依舊施以心肺復甦等術行搶救,情節嚴重者可以依法處以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或是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停業處分,甚至廢除執照。
但民眾在面對親人生命中的最後時光,面對必須做出急救或是安寧醫療的抉擇時,經常感到天人交戰。為了不讓民眾無所適從。健保署從101年12月起,將「緩和醫療家庭諮詢費」也納入健保給付,今年更委託「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出版「醫療機構施行安寧緩和醫療作業案例集」,針對病人、家屬及醫護人員產生的困惑進一步分析。另外還成立免付費諮詢專線,解答相關問題。
健保署表示,人生尾聲,如果能夠尊重病人的意願,善加利用安寧療護,無論是進住醫院的安寧病房,或是選擇留在自己家中接受「安寧居家療護」,都可以讓他們安詳的離世,讓生命保有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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