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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可以施打注射藥物嗎?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醫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筆者整理以下重點:
1、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執行靜脈注射藥物等醫療業務。
2、靜脈注射是醫療行為,應由醫師或護理人員依醫囑執行之,如未醫師指示,即擅自執行前述醫療行為,則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
3、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1 項第4 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指示下行之,所謂「醫師指示下」,指醫師就特定病人診察後,交由護理人員依護理人員法之相關規定執行醫療輔助行為。
簡單來說,如果沒有經過醫生的交代或指示,護理人員自行注射藥物,是為違法行為。
摘自司法院判決書: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M,108%2c%e9%86%ab%e8%a8%b4%2c2%2c20200610%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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