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醫護非視不可 醫護非視不可

站內廣播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60
置頂

公務員洩漏機密,法官怎麼判?

公務員洩漏機密,法官怎麼判?-公務員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公務員洩漏機密,法官怎麼判
🟧A: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度聲再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說明如下
🟨刑法第 110 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判決內容
二審法庭不願調閱聲請人在警局的筆錄,未調社會局人員作 證,只呈現告訴人提供之證據,實有偏頗,在二審法庭檢察 官所提證據中,有部分證據聲請人沒有見過並於當庭提出異 議,其中因教育局公文內容無人監督,告訴人承辦時,公文 自己寫自己發,其內容有無偏頗,上級長官無法得知,常因 公務繁忙未一一審閱公文親自蓋章(臺灣公務單位行政皆如 此這般導致行政疏失糾紛很多),聲請人欲申請閱卷遭駁, 當庭抗議不被接受,要求閱卷被拒,不諳法條未寫狀而卻被 法官於判決書認定同意,實為冤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4 條 、刑法第132 條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必須絕對保 守機關公務秘密,退職後亦是。被告一案之教育局公文,在 告訴人離職之後若由告訴人提供而非檢察官聲請,告訴人有 未依法申請而攜出之文件,已屬違法。且於開庭過程中,二 審法庭以要聲請人專心開庭關掉開庭筆錄電腦螢幕,最後筆 錄亦拒絕讓聲請人及輔佐人審閱,因部分審判筆錄和聲請人 本意不同【判決書第7 頁第4 大段第2 項起第1-17點(附表 一,本院略)】,聲請人並附上當時在法庭上宣讀的筆記( 證據二),不是「一連串的爭執」,是官員違憲禁教,侵害 在家自學權益,欺壓宗教弱勢信仰族群,穆斯林按古蘭經的 信仰教導,有權對抗暴政不受責罰,憲法也保障穆斯林的信 仰自由,聲請人希望能調閱法庭筆錄及錄音檔以供對照(已 提聲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聯單)。

  •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4 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 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 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 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因此公務員洩密 該負之責任:刑法第109 條規定:「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 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0 條規定:「公務員 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書、消息或物 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11 條規定:「刺探或收集第 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2 條規定:「意圖 剌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 ,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 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2 條規 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 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 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書、 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7 條規定:「依法令 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 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可知公務員首重保密,以免觸法。

觀諸聲請人上開聲請再審之理由,無非係再就其並未構成 公然侮辱罪進行答辯,並非針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有 何錯誤乙節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所提出證據二「聲請人在 法庭上宣讀的原文」(本院卷第36頁以下),業已在本院前 審審判程序中朗讀,經原審當庭節錄記載重點(見前審本院 卷第126 頁以下),並據此審酌為聲請人量刑之依據(本案 原確定判決書第7 至9 頁);雖聲請人提出附表一(本院略 )說明本院前審該段筆錄記載與其真意有所出入,然核其內 容仍僅在就本案來龍去脈進行申辯,或發抒其對臺南市政府 相關人員不滿之情,核非新事實、新證據;另聲請人所提出 證據三謝松濤教授論文集(本院卷第38頁以下),僅屬學者 就一般原理闡述之學說論述;所提出證據四告訴人於臉書上 張貼發表之新聞消息(本院卷第47頁以下),多為告訴人對 於政府施政或政治人物新聞的分享與發抒;所提出證據五臺 南市政府社會局103 年6 月13日函(本院卷第78頁),係臺 南市政府社會局函覆聲請人「陳情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遭駁 回及相關人員疑似違反兒童及少年相關法令案」之答覆,於 前審一審中卷內即提出附卷(前審一審卷第12頁);證據六 係媒體對於「狗官」的新聞評論,或司法曾經判決罵「幹」 者,或罵人「瘋子」者無罪之新聞報導(本院卷第79頁以下 ),另證據七係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對於「狗官」之 解釋(本院卷第86頁),證據八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 安全管理規範(本院卷第87頁)、證據九係政風機構維護公 務機密作業要點(本院卷第88頁)、證據十係臺南市政府與 檢察官們於其他公務上互動新聞、臺南市政府官員新聞等剪 報(本院卷第90頁以下),證據十一臺南市政府104 年4 月 30日函(本院卷第116 頁),係臺南市政府函覆聲請人:「 申請辦理103 年學年第二學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案,訪視 時間因故更改,詳如說明」,均核與聲請再審之新事實、新 證據無涉,且不管係經單獨觀察,或與之前卷內存在之證據 綜合觀察,均不足使本院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 事實。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度聲再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HM,105%2c%e8%81%b2%e5%86%8d%2c23%2c20160421%2c1

 

免費線上諮詢LINE:dingding0117
法律免費諮詢 :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048846948963588
#逸編 #護理師 #護士 #醫療糾紛 #白衣天使 
#丁遵富律師顧問 #丁遵富 #安逸法律阿富法律 #廢棄物管理法 #車禍 #社維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跟蹤 #離婚 #侵害配偶權 #家暴 #性侵害 #性騷擾 #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訂婚 #職場性騷擾 #分期付款 #詐欺 #警示帳戶 #人頭帳戶 #洗錢 #銀行法 #免費法律諮詢  #免費法律諮詢Line dingding0117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