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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作弊,法官怎麼判?

國家考試作弊,法官怎麼判?-三等
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國家考試作弊,法官怎麼判?
🟧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1952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137 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院判決內容
沈子勝係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下稱警大消防系)專任教授兼系主任,於民國107年間,經遴聘擔任考試院考選部(下稱考選部)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舉行之107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考試消防組(下稱本案特考)之典試委員兼召集人,負責主持或擔任試題審查、試題疑義處理及決定各科試題等事務,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明知擔任本案特考之典試委員兼召集人,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及洩漏考題,竟因警大消防系應屆畢業生近年來於國家考試之錄取率不佳,為提高該系學生於本案特考之錄取率,以免自己日後遭學校檢討,基於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考題資訊及妨害考試正確性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於107年5月30日下午5時15分起至同日晚間9時止,進入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之考選部第一試務大樓闈場內,審定並獲悉本案特考考題後,於翌(31)日某時,以向警大消防系第83期應屆畢業生及尚未通過考試之同系考生精神喊話為由,指示不知情之研究案助理彭美珠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警大消防系災防組前班級代表趙庭集合各同學,趙庭遂於同年月31日以LINE通訊軟體通知時任災防組班級代表陳映良轉達前述沈子勝之指示,陳映良即以LINE通訊軟體於群組名稱「831消魂」(即警察大學消防系第83期學生群組)並至警大消防系學生各寢室通知該系應屆畢業生,及尚未通過考試在校準備之學生,於同年6月1日下午2時許,在中央警察大學階梯教室集合,並要求集合時不得攜帶紙筆及手機。
㈡後於同年6月1日下午2時許,上開考生集合後,沈子勝即在中央警察大學階梯教室內,要求在場考生不得紀錄及錄音後,向其等告知其參與審查本案特考考題等語,並洩漏其審題時所記下「消防戰術(包含消防戰術、消防機械、緊急救護)」、「消防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火災學與消防化學」及「消防安全設備」等科目之考題重點,使上開考生得以在考前知悉考題重點並加強準備,以此非法之方法,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考題資訊。㈢嗣考選部於107年6月9日至10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家考場內所舉行本案特考「消防戰術(包含消防戰術、消防機械、緊急救護)」、「消防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火災學與消防化學」及「消防安全設備」等考試科目中,確有部份試題重點與沈子勝於前述時、地告知警大消防系考生之題目重點雷同,致使該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舉行之本案特考發生不正確結果。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37條第1項固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統一罰金刑之折算標準,刑度則未有差異,且實質上無涉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規定論處。
  • ⒉又被告係考選部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等相關法規聘用之本案特考典試委員,乃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定之公務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及同法第137條第1項之妨害考試罪。。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952號卷第7頁),且於本院坦承全部犯行,並已賠償考選部重新舉辦考試所需費用52萬元至考選業務基金專戶,業如前述,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復為使被告日後戒慎其行,深自惕勵,從中記取教訓,雖被告已先賠償考選部重辦考試之費用,仍應併依同條第2項第4、5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向公庫支付80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勵自新。
另被告既經宣告緩刑,且受緩刑宣告尚需執行上開同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之事項,爰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至被告倘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予敘明。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195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瀆職等
主      文: 沈子勝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109%2c%e7%b0%a1%2c1952%2c20200730%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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