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通知發出去就不能反悔?HR不能不知道的教訓
身為 HR,我們都知道每年春節後是轉職潮的高峰期,求職者忙著找新機會,公司也積極補充人力。然而,這段期間也容易因為錄取流程中的疏忽,埋下勞資爭議的種子。
最近一則來自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的案例,就給我們敲響了警鐘:一名求職者在收到新公司錄取通知並確認報到日期後,依約向原公司提出離職,卻在新公司即將報到前夕被臨時取消錄取,導致兩頭落空。最終,勞動局介入調解,新公司賠償勞工 2 個月薪資才化解紛爭。
▲轉職潮案例啟示:HR如何避免賠上2個月薪資 (Image by ijeab on Freepik)
這案例乍看是個不幸的個案,但對 HR來 說,卻是值得深思的教訓。《勞基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錄取通知等於勞動契約成立」,但根據《民法》第 153 條規定,只要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無論是書面還是口頭,勞動契約就已成立。在這個案例中,求職者收到錄取通知、確認接受、雙方甚至敲定報到日期,這些行為足以構成契約關係。這時,如果雇主單方面反悔,等於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可能得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站在 HR 立場,我認為這件事提醒我們幾個關鍵:
第一,錄取流程不能只看成內部決策,而是從法律角度具備約束力。當我們發出錄取通知並得到求職者回覆的那一刻,雙方就進入了一個信賴關係,求職者可能已經開始為新工作做準備,例如辭去現職、調整生活安排。如果這時公司因為內部變動(像是職缺取消或預算調整)而反悔,表面上是「沒簽約不算數」,但法律上卻可能被視為契約已成立,既然勞動契約已經成立,此時若要終止勞動契約,則應依據《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規定辦理。
第二,這也凸顯 HR 在招募流程中必須更加謹慎。例如,在發出錄取通知前,得再次確認內部需求是否穩定,避免因高層臨時改變計畫而讓 HR 背鍋。實務上,我建議可以加入簡單的「待簽約確認」條款,在正式勞動契約簽署前留點彈性,但這不代表能隨意取消錄取,因為一旦求職者基於信賴採取行動(例如辭職),損害就已發生,賠償責任還是跑不掉。
第三,勞動局的角色也不容忽視。如果類似爭議發生,勞工可能直接向當地勞動局申請調解,像這案例中,調解結果是 2 個月薪資賠償,對企業來說不僅是財務損失,更是聲譽危機。HR 應該熟悉調解流程,像臺北勞動局就提供線上申請管道(勞動即時通)或紙本申請,處理得當能降低風險。
我的建議是,HR 在轉職潮時不妨多做幾手準備:
一、內部溝通要到位,確保職缺需求不會朝令夕改。
二、錄取通知的措辭要精準,避免過早給予確定性承諾。
三、萬一真有變數,及早與求職者協商補償方案,避免走到調解或法律訴訟那一步。
誠信原則不只是法律要求,更是企業對人才的尊重。畢竟,一個穩定、透明的招募流程,才能讓公司在人才市場站穩腳跟。
勞動局也在呼籲,無論雇主還是勞工,都該依《勞基法》、《民法》和《就業服務法》行事。HR 們,讓我們把這案例當成一面鏡子,檢視自己的招募流程,別讓疏忽成為下一個爭議的導火線。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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