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職業病診斷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勞工OOO自102年10月1日於XX企業公司,擔任建築破壞工程的清運車司機駕駛,每日工時07:30-17:30,月休二日。主要工作內容為「清運袋裝碎石」,自103年02月感覺手臂疼痛,診斷為肩部旋轉徵候群及有關疾患,同年4月至醫院進行手術,經向勞保局提出職業傷病申請,方知XX企業公司以多報少(平均薪資4萬3220元),卻僅投保約1萬9200元,致使勞工減少其勞工保險及職災保險所有給付,嚴重損及勞工權益。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2年09月09日到職,擔任建築破壞工程清運車駕駛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43,220元。
2. 勞方在職期間因工作關係造成工作傷害,經職業醫學科醫師診斷屬於職業病。
3. 勞方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傷病給付時,始知資方有以多報少之事情,因資方違法之行為造成勞方權益受損。
4. 由於資方違反勞動法令,勞方已經於103年8月8日以存證信函方式,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5. 要求資方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補償勞方職業災害補償金166,896元、勞退新制6%差額損失14,412元、資遣費18,008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合計新台幣299,316元。
6. 由於勞方就業保險年資不足,對於就保之損失同意不再主張。
資方見解:
1. 勞方確實是本公司員工,經勞方提供之資料,顯示確實屬於職業病
2. 願意合理的解決本件勞資糾紛。
和解內容
1. 資方同意發給勞方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金、賠償金、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勞退新制6%差額損失,合計新台幣16萬元整。該項金額資方同意分三期支付勞方,並以匯款之方式匯入勞方OOO個人帳戶中。
2. 資方同意於103年11月13日前以郵寄方式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發給勞方。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自己在職期間因工作關係造成工作傷害,經職業醫學科醫師診斷屬於職業病。
2. 勞方再主張,經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傷病給付時,始知資方有以多報少之事情,因資方違法之行為造成勞方權益受損,已經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要求資方發給資遣費。
3. 資方主張,勞方確實是本公司員工,經勞方提供之職業醫學科醫師診斷資料,顯示確實屬於職業病。
4. 勞資雙方協商後,資方同意發給勞方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金、賠償金、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勞退新制6%差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