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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育嬰留職停薪特休時數相關問題

個案:

公司 採『歷年制』

到職日:105/11/1

自105/11/1~111/12/6   (年資:6年又2月)

可休天數:15日(起休日1120101~1121231)皆未休畢

由於111/12/7起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期間:111/12/7~113/12/6(共計兩年)

按比例給予特休時數為15×340/365=112H

因復職日為113/12/7與該員工達成共識,特休起休日延至 114/1/1~114/12/31

以上的做法沒有違反勞基法吧????

另外;由於該員工請滿兩年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到職日因扣除兩年育嬰留職停薪天數應

更改為107/11/1 這樣對吧??

 

 

 

熱門回應

依照育嬰留停實施辦法第4條育嬰留停期間得不計算年資,但原本累積的年資仍然會保留。

當然公司另有約定除外~

 

復職後多久有特休?
若要計算復職後的特休天數,只要併計原本的年資,直到滿足下一個期間時,雇主就應給予新的特休天數,而留停前如果還有沒休完的天數,員工還是可以在復職後繼續請休。

舉例而言,小慈在年資滿2年又3個月的時候向雇主申請半年的育嬰留停,假設她在申請留停前已經把滿2年10天的特休休畢,那麼復職後就必須再累積9個月的年資,直到滿3年時才會有14天的特休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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