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行憲紀念日想請成連假?特休一定要先請,還是能事後補請?

2025年末最後一個國定假日「行憲紀念日」,成為上班族最後的連假指南,若員工臨時請假隔天才說「我昨天請特休可以嗎?」——這樣的情境,幾乎每天都在人資現場上演。
特休能不能事後補請?如果不行,會不會太不近人情;如果都給過,又會不會變成制度漏洞?其實,法律早就給了方向,這篇會以法條來跟人資老闆們解釋。
最高行政法院怎麼看「事後補請特休」?
在「特休能不能事後補請」的爭議上,最高行政法院在 111 年度上字第 154 號判決 中給出了關鍵指引。
法院明確指出,特別休假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的健康權與人性尊嚴,屬於勞動基準法下具有強制性的基本權利,並非企業可以任意限縮的福利。因此,勞工原則上有權自行排定特休,雇主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然而,法院也同時提醒,這項權利的行使並非毫無界線,仍需兼顧企業正常營運與人力調度的實務需求。
勞基法第 38 條第 2 項的關鍵:原則事前、例外事後
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2 項 與法院見解,特休的排定「原則上應預先提出」,讓雇主能提前安排工作與人力,這並非剝奪勞工權利,而是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合理要求。
但若勞工未到班是因突發或急迫狀況(如突然生病、意外事故、緊急家庭事件等),確實無法事前請假,事後補辦請假手續並將該日排定為特休,即具有「正當理由」,雇主不得一概拒絕。反之,若勞工並無正當理由,僅因個人規劃、疏忽或刻意未依程序請假而不到班,則可能構成曠職,雇主不同意事後補請,在法律上並無不當。
給勞工與雇主的實務建議:制度清楚,比爭議更重要
對勞工的建議:最安全的作法仍是「能事前就事前」,提早規劃休假並完成申請;若遇到突發狀況,至少應即時通知並留下溝通紀錄,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對雇主與人資的建議:也不宜採取「一律不准事後補請」的僵化管理,而應回到個案判斷,釐清是否具備急迫性與正當理由,同時將相關規範清楚寫入工作規則與請假制度中。
用1HR人資系統建立制度,把「爭議」變成日常管理
從判決可以看出,特休與假勤爭議往往不是「能不能請」,而是流程不清、紀錄不足、判斷標準不一致所造成的誤會。
透過1HR人資系統統一管理假勤規則、請假類型與簽核流程,不僅能清楚區分事前申請與事後補請,也能完整保留申請時間、原因說明與主管核准紀錄,作為日後查核與溝通依據。當假勤制度被清楚定義、簽核流程有跡可循,人資不必每次靠人工判斷,主管也不必擔心「放不放都出問題」,企業才能在合規與彈性之間,找到真正可長期運作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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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1111人資觀察員、勞動部、法律人、全國法規資料庫
圖:FREEPIK、1HR人資管理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