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臨時工」勞(就)保、健保及勞退如何辦理?
壹、前言
寒假期間有不少學生為了貼補家用或是想要學習工作經驗,利用休假期間「打工」,同時許多雇主在人力不足之下,聘請所謂「工讀生」或「臨時工」,到底工讀生或臨時工是什麼樣的身分?要不要幫他們辦理勞(就)保、健保、勞退等事項?今天整理如下:
貳、定義
一、部分工時勞工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現勞動部)會訂定「雇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其最新修正<註解1>得知,所謂的「部分工時勞工」就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註解2>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例如:公司每週輪派到工 2 次,每次 4 小時,時薪 160 元<註解3>。)。
二、短期工作人員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特別提醒,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 90 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 30 日者。
故所謂「短期工作人員」,簡言之乃是指未整月在職者,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
不論是「工讀生」或是「臨時工」(短期工作人)從法律上來看,包括工資、工時、休息等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二致,均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動法規。
參、勞(就)保、健保及勞退之適用
一、勞工保險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及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工讀生,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 11 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於未滿 5 人之單位者,得準用本條例自願加保。
請注意,未滿 5 人的事業單位並未受強制加保勞保,但仍需要為勞工加保就業保險和提撥 6% 退休金。
若工讀生或臨時工如受僱於上開僱用 5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到職當日亦應主動請求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工讀生或臨時工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悉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特別提醒,從事 2 份以上工作的工讀生或臨時工,如服務單位都屬於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 5 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又如服務單位皆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雇主亦均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註解4>。
二、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均是「在職保險」,只要是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於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保強制投保單位從事工作並支領薪資的勞工,不分正職、兼職人員或臨時工、工讀生,都應由受僱單位申報加保<註解5>。
又受僱從事 2 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含兼職人員及部分工時人員),其受僱單位如果都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則均應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而就業保險可由勞工擇一參加或選擇同時參加,如擇一參加則請勞工以書面向勞保局說明即可。
三、全民健康保險
(一)應該加保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的被保險人或眷屬,都應以適當身分參加本保險。
在學的工讀生,得比照「部分工時認定原則」之規定,視其每週工作時數、到職狀況,在工讀機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有關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員工參加健保資格之認定原則<註解6>:
1.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2.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月工作時數有一週 12 小時以上(含 12小時),即視同專任員工,應由工讀機構為其投保。
3.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者,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
(二)不須加保
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月工作時數有一週未滿 12 小時者。
如果是利用春節寒假從事未逾三個月之短期性工作,且未喪失原有之投保資格者,為避免時常移轉投保單位之不便,全民健保允許仍以原保險身分(例如是父母之眷屬)繼續投保<註解7>。
在學的工讀生,如在二個以上機構工作時,以其主要工讀機構為投保單位,故春節寒假臨時聘僱之雇主不須加保。
四、勞退提繳
投保單位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亦應為工讀生提繳勞工退休金。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於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後始到職者,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6 條規定,雇主所負擔的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 6%;除了雇主提繳的部份外,勞工也可以在每月工資 6% 的範圍內自願提繳。自願提繳的金額可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0 條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其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雇主如果未依本條例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工讀生權益受損,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亦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訴檢舉。
肆、勞(就)保、健保及勞退之申報案例
一、勞工保險
(一)部分工時人員,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月均在職者:
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註解8>」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或於「部分工時者請打 √ 」欄打 √ <註解9>。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 11,100 元者,則請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
案例:某部分工時人員每週輪派到工 5 次,每次 2 小時,時薪 220 元,月薪資總額為 8,800 元,勞保應申報全月加保,月投保薪資填報 8,800 元,並請於加保表備註「部分工時人員」或於「部分工時者請打 √ 」欄打 √,勞保局受理加保時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動歸級為 9,900 元,勞保月投保薪資自動歸級為 11,100 元,並計收全月份的保險費。
特別注意,若部分工時人員於春節期間出勤,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 7 日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雇主仍應給付部分工時(如時薪制)勞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春節期間為國定假日,提醒各位,「國定假日」的薪資是以當天出勤時數,直接給予兩倍工資<註解10>。
(二)短期工作人員係指未全月在職者:
月提繳工資應按日薪乘 30 天換算為月薪資,再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的等級金額申報,再按申報提繳日數計收勞工退休金。
案例:某工讀生 A 於 2 月 11 日(除夕)到職工作至 2 月 14 日(年初三)止,時薪 320 元,依據規定「國定假日」的薪資是以當天出勤時數,直接給予兩倍工資,A 之工資給付規定如下:國定假日當日出勤 8 小時,可獲得:320 元 × 8 小時 × 2 倍 = 5120 元。因 A 是短期工作人員,用同一工作等級員工的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其申報勞保計算方式為:日薪 5120 元 × 30 日 = 月薪 153,600 元,對照「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投保薪資應申報為 45,800 元,保險費則計收 4 日。故應申報 2 月 11 日提繳,2 月 14 日停繳。
二、就業保險
承上,雇主應該為 A 投保就業保險,其幫 A 申報勞保的同時,A 同時也取得就保被保險人身分。
三、全民健康保險
A 從事的打工是短期臨時性質(四天),因此雇主非健保強制投保單位,經 A 同意可繼續將健保維持掛在 A 母親的公司。
四、勞退提繳
A 日薪 5120 元 × 30 日 = 月薪 153,600 元,對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註解11>」,月提繳工資為 150,000 元,則雇主應提繳退休金為 1200 元(計算方式為:月提繳工資 150,000 元 ÷ 30 日 × 4 日 × 6%(假設雇主提繳率)。
伍、結論
最後,提醒參加勞保的「工讀生」或「臨時工」,如因工受傷,依規定可請投保單位填發「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並帶著健保卡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診,可享有免繳健保規定應部分負擔之醫療費用,及住院 30 日內膳食費減半之優惠;如未能於就醫時取得前開職業傷病醫療書單,仍可於門診就診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6 個月內,向勞保局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工讀生」或「臨時工」千萬不要因為尚在就學中,年紀較輕、社會經歷尚淺,而忽略了自己的勞動權益。
同時也希望雇主仍應於「工讀生」或「臨時工」到職當日為其申報參加勞(就)保、健保並提繳勞工退休金,雇主若未幫員工投保、提繳,勞政及健保單位之行政罰鍰事小,倘若短期人員在打工期間遭遇職業災害,或發生保險請領事由,雇主須負上損害賠償責任事大,再次提醒雇主確實保障「工讀生」或「臨時工」在職期間的工作安全及勞動權益,共創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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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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