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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說明脫離雇主指揮監督即休息!

              勞動部說明脫離雇主指揮監督即休息!-工作時間

分析:

  1. 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勞動部指出,勞工若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不受拘束,這種情況是可以認定為休息時間。
     
  2.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是不同的。
     
  3. 「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至於,「待命時間」是指勞工受雇主之命令,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
     
  4. 另,民國 74 年 05 月 04 日內政部時期,以(74)台內勞字第 310835 號函解釋,職業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係以到達工作現場報到時間為開始,且其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

 

來源/ 勞動部

相關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222/37559721/%E5%8B%9E%E5%8B%95%E9%83%A8%EF%BC%9A%E8%84%AB%E9%9B%A2%E5%83%B1%E4%B8%BB%E6%8C%87%E6%8F%AE%E7%9B%A3%E7%9D%A3%E5%8D%B3%E4%BC%91%E6%81%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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