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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休息日出勤之疑義,勞動部今日發布新函釋

勞動部今(3)日,發布「勞動條3字第1060130987號」新函釋

勞工休息日出勤之疑義,勞動部今日發布新函釋-加班時數

如果勞工同意在休息日加班,卻突然因為個人因素無法到班,則應告知雇主。然而,勞雇雙方也可以協商解除休息日之出勤義務,否則勞工就必須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請假。
 

另外,勞基法規定,在計算休息日加班時數,應計入每月46小時加班總數當中;但是,當勞工臨時請假無法履行勞務時,則依照實際加班時數計算。
 

範例:

1.勞工與雇主約定,休息日出勤4小時,但因為個人因素請假1小時,所以在計算加班時數,則以3小時計算;計算加班費時,則加班費會因個人請的假別不同而不一樣。

※例如:病假、事假

  (1)事假則不用給予請假的1小時加班費
  (2)病假則要給予請假1小時的2分之1的加班費

 

2.勞工與雇主約定,休息日出勤2小時,而勞工也實際出勤2小時,計算加班費、加班時數時,就以4小時計算。

 

相關新聞 :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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