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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法令並沒有關於交通津貼的規範
只有關於什麼樣的津貼應該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
用以計算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等
此外,也並不是所有企業都有交通津貼的項目
所以交通津貼的發放方式,就回到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A2.
交通津貼常見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按照距離遠近給予,例如依照里程數或是按照加油單據發放
這種給予方式可以不被當作工資(台80勞動二字第28790號函)
另一種是按照職務或職位給予固定的金額
由於是經常性給予,比較容易會被當作是工資
至於按工作日給的比較少見,但畢竟法令沒規定,就看各公司自己內部規定了
A3.
如果在一開始任用時的勞動契約中,有約定交通津貼的給付方式
則調整發放規則,就會有變更勞動契約的問題,必須取得勞工同意
不過一般實務上比較少會把津貼發規則放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應該會回到工作規則裡
工作規則的變更,只要具合理性,經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讓勞工知道即可
(勞基法第70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7條及第38條)
如果上述程序齊備,就沒什麼違法問題
可先了解公司交通津貼的規定,是不是有寫在工作規則裡
工作規則變更有沒有核備?沒有的話,就可能會有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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